一份别样的刑事判决书

2012-05-09 11:10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546


栏 目 树 形 导 航

您现在的位置: 湖北竹山法院网 >> 湖北竹山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动态信息 >> 文章正文


一份别样的刑事判决书       ★★★【字体:
一份别样的刑事判决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    更新时间:2012-5-9    

一份别样的刑事判决书

[编者按]目前,全院诉讼案件上诉率和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仍然较高,成为制约全院审判绩效的瓶颈。为破解这一难题,院党组要求全院上下要按照市中院 “降三率(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对“三率”进行专项考核的工作要求,在提升审判质量、促进服判息诉、增强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创新举措、加大力度。日前,刑事审判庭对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作出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开庭之前该庭向被告人送达了量刑情节告知书,并且在判决书后增加了《量刑情节说明表》和《法官寄语》两个附件。看起来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却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再上诉,认真改造。刑事审判庭的这些创举,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希望能给每一名法官带来一些新的启迪。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量刑情节告知书

                                                   

舒某某: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2)31号起诉书指控你涉嫌犯盗窃罪,指控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总金额6608元,属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盗窃数额、作案次数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后提起相关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经审查,有以下主要量刑情节将在你构成犯罪量刑时对基准刑予以调节:

一、具有多次盗窃作案情形,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二、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亲属主动退缴赃款4000元,加之本案属多人共同作案,赃款平分,所得赃款已全部退交,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如若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辩护权利。你作案时虽未成年,但审理中已满十八周岁,不属人民法院应为你指定辩护人的范围,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你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自行对指控的罪名、涉嫌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进行辩护;在上述量刑情节之外,你认为可能影响量刑的其它情节,可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并进行辩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竹山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2012)鄂竹山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略)

附:量刑情节说明表和法官寄语各一份。

附件一

被告人舒某某窃一案量刑情节说明表


量刑起点

规定幅度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00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

选 定 数

三 年

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增加刑罚量

5000元起点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4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5000元起点之外的数额为1608元

四个月

基准刑

量刑起点(3年)+增加刑罚量(4个月)=3年4个月=40个月

具体量刑情节描述

规定比例

选定比例

1

多次作案

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增加10%

2

未成年人

(已满十七不满十八周岁)

可减少基准刑的10%—40%

减少40%

3

亲属主动退赃

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减少30%

4

自愿认罪

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减少10%

宣  告  刑

  宣告刑确定的具体情况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其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确定的基准刑为44个月(依据犯罪数额确定的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共计40个月,因多次作案,增加基准刑10%,即增加刑期4个月,故最终基准刑为44个月),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层级依次调节,首先对法定未成年人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后刑期为26.4个月,再对退赃和认罪等其它量刑情节进行调节,调节后的刑期16个月,即为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即:40个月×(1+10%)×(1-40%)×(1-30%-10%)=16个月









附件二

法 官 寄 

舒某某:

“一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悔改。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路在自己脚下,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你因贪图不劳而获,走错了路,犯了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案发后,你母亲积极筹措资金替你退赔赃款,尽最大努力为你争取从宽处罚的条件,说明家庭没有抛弃你;鉴于你作案时属未成年人,现刚满十八周岁,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本着对你、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一切从有利于你的原则出发,根据案件事实提起影响量刑的全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大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调节比例,对你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说明司法机关和社会也没有抛弃你。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财富要靠自己用辛勤的劳动来进行创造,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情。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并以此为戒,从内心深处认清犯罪根源。同时,要珍惜这次从轻处罚的机会,勇敢地面对过去和现实,做到认罪服法、努力改造、真诚悔悟、痛改前非,以新面貌对待生活,做一个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堂堂正正的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你的家人、司法机关和社会期待你尽早回归正道!

法官:范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