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2008-10-24 10:45
来源: 本院
作者: 吴英忠    浏览: 510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仅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执法水平,推进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促进司法公开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好抓实接受人大监督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三个认识

 

      人民法院要把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行部署,着力提高全体法官对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重大意义的认识:

 

      1、接受人大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统一的重大职责。通过人大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2、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通过人大监督,有利于帮助法院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3、接受人大监督是构建和谐司法的现实需要。通过人大监督,能够规范司法行为,了解群众的需求、想法和呼声,增进法官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司法。 

 

      二、强化措施,增强四性

 

      1、建章立制,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性。必须把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当成大事来抓,纳入院党组的议事日程和岗位责任制考核。要将院党组成员和各庭室负责人作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形成全院上下一盘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按照《监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就向人大报告工作、办理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定各项制度,为接受人大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组织保证。  

 

      2、摆正位置,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必须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监督观,妥善处理好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切实把人大监督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请示,对法院的重大活动和重大工作布署及时向人大作专题报告,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审理,主动赢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3、加强沟通,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联动性。首先要做到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联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有效地启动法院内部各项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其次要做到严厉惩处与人大监督联动。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人大监督的有力武器,通过严厉惩处被监督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鲜明的警示教育效应,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4、更新观念,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能动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注重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健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法官行为等公正透明的裁判运行机制,建立和健全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从体制上增强司法的公信与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能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坚持“五个到位”

 

      1、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到位。在每年人代会上,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报告法院工作,认真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日常工作中,将法院改革、队伍建设、重大案件审判等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以便人大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动态,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

 

      2、坚持接受人大工作检查到位。人大工作检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之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和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对在视察、检查、监督中人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不折不扣的予以改进。

 

      3、坚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到位。无论是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还是人大领导交办、转办的个案,都要及时、高质量的进行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坚持与人大代表联络沟通到位。要与各级人大代表建立畅通、长效的沟通渠道,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定期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理解和沟通,扩大人大监督的层面和效果,确保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化和全面化。

 

      5、坚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到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是延伸、发展、补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能起到有效监督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不正当接触,使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得到有力保证。为此,要将通过法定程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每年参加陪审或协助执行的案件数量,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