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和廉政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无论是审判、执行业务工作方面,还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都已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法院干警违纪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平与正义”的工作主题,损害了人民法院在党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何预防干警违纪违规,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强化对法院干警的监管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法院干警违纪违规的成因
1、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多种因素加大了法院干警违纪违规系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作为处理纷争的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矛盾纠纷的审判业务必然增多,参与这类案件审理干警的业务也自然增多,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要达到胜诉目的,必然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办案干警,干警们稍有不慎,思想意志稍不坚定,就会遭受当事人的侵袭与腐蚀,陷于当事人设置的圈套,走上违纪违规之路。
2、保障机制不健全,诱发违纪违规现象发生。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高度重视,从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上对法院干警给予了关心和爱护,着力解决政法部门经费“吃皇粮”问题,但由于我们是贫困地区,财政经费不足,仍然跟随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吃杂粮”和“吃不饱”问题仍然存在,加之干警家庭负担过重,为了生存随时就有可能发生违纪违规现象。如:我院在职干警共90人,其中,靠干警一人工资养家的“半边户”达52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7.8%,大多数干警每月的六七百元工资要养活三口、四口人,最多的要养五口、六口人。家庭负担过重,待遇过低,难以养家糊口,一旦遇到当事人实施一些小恩小惠手段,就难以抵挡,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从我院2000年以来每年办理的一两期违纪违规案件看,都是价值200-500元钱物的小案件,没有超过千元以上的违纪违规案件,但就是这样小案件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3、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引发违纪违规案件发生。个别干警存在“无官既廉”、“小官无贪”的模糊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薄,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思想信念动摇,思想防线不牢,有的甚至不设防。虽然《法官法》明文规定了《十三个不得有》,省高院制定了《约法三章》,市中院也制定了《八条禁令》但自我约束不严,执行不到位。对当事人投其所好实施的一些小恩小惠,糊涂地认为是“人之常情”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不是腐败违纪违规行为,是非不分,法纪观念淡化,思想上不设防,警惕性差,没有从小节上管住自己,导致当事人信访举报,走上违纪违规之路。
二、预防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的对策
防止法院干警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角度思考、全方位防范,建立多种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一,抓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防止法院干警违纪违规,必须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源头抓起。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些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宗旨观念淡薄,工作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甚至一切向钱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抓的不够,特别是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不够。因此,我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全体干警经常进行系统的理想、信念、宗旨、法制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经常性开展《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省高院制定的《约法三章》,市中院制定的《八条禁令》的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从而建立起“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自觉为党和人民用好审判权、执行权,为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抓制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在继续巩固原来建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审判业务方面的《审限制度》,《回避制度》、〈案件发还改判责任追究制度》、《文书差错追究制度》、《考勤制度》等等,重点是强化审判管理制度,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财经制度、廉政制度、法官惩戒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第三,抓查处,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等系列规定和法院自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违纪违规线索的收集、抽查,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强化“不敢为”的制约机制。
第四,抓保障,逐步形成“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各级组织要切实落实政法部门经费“吃皇粮”的各项指标,彻底解决“吃杂粮”和“吃不饱”问题。要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政策,并用足用活各种从优待警的政策,努力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尽一切力量解决干警家属、子女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合理合法增加收入,减轻家庭负担,逐步形成“不必为”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