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了字,可到还钱时,拒不承认也不偿还借款,借贷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最终经字迹鉴定才揭开事实真相。
前不久,竹山县居民王某某,将邻居张某某、欧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某称,2010年6月5日,张某某和欧某某一起向他借了44400元,当时张、欧二人还写下一张借条,并且两人都在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之后王某某多次向张某某、欧某某二人催要借款,但一直没能要到钱。
可是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声称该借条跟自己没有关系。面对王某某出示的借条,张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从来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字,并且张某某还一口咬定,王某某出示的借条上的签字系伪造,因此拒绝还款。
王某某于是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经过专业鉴定,竹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借条上的签名为张某某亲笔所签。
面对鉴定结果,张某某终于承认借款事实,并答应按期偿还借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定于2012年1月13日前由欧某某偿还其1万元,剩余的34400元借款则由张某某、欧某某二人共同偿还,并与2012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