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拖欠工资不但不予偿还,反而撕毁债权人手中的欠条,企图毁灭证据赖账。近日,城关法庭依法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撕毁欠条的被告汪某归还原告冯某工资欠款4000元。
2012年,被告汪某在山西省运城市某建筑工地上负责组织木工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雇请原告冯某参与木工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4000元的工资欠条一张。在原告索款过程中,被告以其不应该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工资欠条系其醉酒后出具、无法律效力为由,套取并撕毁了工资欠条。后原告多次索款无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汪某在雇请原告冯某参与木工施工作业后向其出具了劳务工资欠条,足以证明被、原告之间存有劳务关系。被告虽撕毁了原始欠条,但欠条被撕毁及被告未清偿债务的事实,被告当庭认可,其应及时履行给付工资义务。被告在原告持欠条向其多次索要劳务工资后未及时支付并撕毁欠条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万登华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