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些小纠纷,竹山男子张某用烟头点燃了邻居房屋。近日,张某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因认为邻居汪某占用其家房屋边畔,心生不满。2011年10月30日,张某酒后前往汪某家门前叫嚷,见汪某不出来,张某便恼羞成怒,将汪家门窗砸坏,后经人劝离。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再次前往汪家,踢开一间杂物房门,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吐至苞谷秆上,致使该间房屋烧毁,大火经群众扑救才扑灭。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经鉴定被烧毁和砸坏财物价值4000余元。2011年12月3日,张某家属与被害人汪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近日,竹山法院对此案审结并宣判:被告人张某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