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随着审判长杨森铿锵有力的声音,一起再审案件于2018年6月1日在第四审判庭当庭宣判。
经查,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华某与原审被告郭某、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华某起诉时称郭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华某提供的住址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时郭某未在家,由徐某代收,开庭时徐某未到庭,由郭某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调解,华某与郭某达成了由郭某、徐某共同支付租赁费的调解协议,并据此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郭某、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将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使其上了“黑名单”。徐某为此生活受限,遂提出华某与郭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其已与郭某离婚,其亦未参与租赁事宜,并向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次再审庭审查明,华某与郭某达成车辆租赁合同时徐某与郭某确已离婚,郭某也确未参与租赁事宜。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调解书错将徐某确定为责任人,应予纠正。故此,判决撤销原调解书;由原审被告郭某承担支付义务;驳回原审原告华某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合议庭也当庭指出,造成本案再审,申诉人徐某和原审被告郭某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徐某在签收民事起诉状副本的时候未告知本院其已与郭某离婚、在庭审时郭某亦未告知本院其已与徐某离婚的事实,造成本院对该案责任人确定错误。并批评教育当事人不能视法律为儿戏,应当如实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