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非监禁刑适用力度的不断加大,其不当适用现象也日益突出。日前,竹山县法院对该院近三年适用非监禁刑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适用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非监禁刑不当适用的几种现象
1、“打折” 适用导致非监禁刑适用不当。一是受传统刑罚观念和刑事审判任务重、非监禁刑案件审批环节多等因素影响,法官对适用非监禁刑主观上不够积极,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二是缓刑刑种适用的多,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适用的少,导致非监禁刑种适用失衡。三是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四是对异地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低于本地被告人。
2、内部监管不到位导致非监禁刑适用不当。一是承办法官对案件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不够。二是在审判绩效考评中未设立非监禁刑专项考评指标,无法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情况进行针对性考评,对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考评过于宽泛。
3、外界因素干扰导致非监禁刑适用不当。一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影响。法院对多发性的轻微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往往会被认为是对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成绩的否定,甚至存在融通关系、枉法裁判的腐败问题,法官面对舆论压力往往会谨慎适用非监禁刑。二是来自信访压力的影响。对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被害人有可能信访的案件,为缓解信访压力,平衡被害人心理和情绪,尽可能不适用非监禁刑。三是来自审前社会调查的影响。审前社会调查还存在不够规范、调查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4、上下级法院执法尺度不一致导致非监禁刑适用不当。由于在适用非监禁刑的理念、标准和法律理解等方面与上级法院存在差异,有少数判处实刑的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为缓刑。
二、解决非监禁刑不当适用问题的对策
1、端正法官对适用非监禁刑的认识。加强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教育,引导法官转变惩罚性的刑罚观念,培树以预防为主的刑罚理念和正确的非监禁刑观念,打牢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的思想基础。
2、建立拟判非监禁刑案件的判前评估机制。在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前,详细调查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生活环境、有无前科等情况,据此评估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可行性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注重对拟判非监禁刑案件的民意吸纳,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关注的案件,在判前专门征求群众意见,在考虑社会民意基础上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
3、建立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监管机制。建立审前社会调查人员与法官类似的回避制度,提升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建立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庭审核查制度,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并经当庭质证和认证程序后决定是否采用;建立调查报告质量问责制度,明确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担责方式,对调查报告失真、造假的,法院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建议。
4、加强非监禁刑适用工作的审判管理。将非监禁刑的适用情况纳入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在审判质量指标下设立非监禁刑正确适用率作为二级或三级指标,对非监禁刑适用情况进行全面、科学评价。适当简化适用非监禁刑的审批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5、建立上下级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上的互动机制。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上的的经常性指导,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统一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条件和裁判尺度。下级法院要自觉、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对适用非监禁刑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确保非监禁刑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