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胜法庭首次适用一审终审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2013-05-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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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得胜法庭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朱某牲猪、误工、交通等损失3360元。与以往两审终审不同的是,该判决为一审终审,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上诉权。据悉,这是该庭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首次适用一审终审程序审理小额诉讼民事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系同组相邻兄、弟媳关系,平时两家为日常生活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2012年6月6日21时,被告陈某将有毒化学药物“杀鼠剂”倒入原告朱某的猪圈槽里,造成原告的1头重约140公斤的黑色母猪和1头重约30公斤的白色仔猪死亡,经鉴定2头牲猪直接经济损失2860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陈某作出治安行政拘留十五日等行政处罚。为索赔损失,原告朱某将被告陈某诉至得胜法庭。

得胜法庭受案后,认为本案事实情况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小,符合一审终审程序条件,遂决定采用一审终审程序审理该案。案件经审理调解无果后,做出前述判决。(吴远明)

相关链接: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即一审判决书下发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湖北省确定的标的额为9000元。